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土地界址調解事件(依法以起訴視為
調解之聲請),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調解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聲請調解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