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393號
原   告 乙○○
           1樓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
零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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