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53號原告 張佑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次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此規定依同法第136條之規定,於受刑人對撤銷假釋處分不服所提起之撤銷訴訟亦有準用。又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3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撤銷假釋處分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並未繳納裁判費,又原告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起訴狀內當事人欄內並未載列被告機關、代表人之姓名、地址,亦未載明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等,故起訴程式容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以110年度簡字第53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9日送達至原告所在之法務部○○○○○○○,由原告本人親自簽收,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補正,有卷附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