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複代理人乙○○
甲○○送達代收人辛○○被告庚○○
己○○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0.一五00公頃土地,及同段一八九地號、地目田、面積0.一二八0公頃土地,分割為如附圖所示,即編號1面積0.0三八一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己○○所有、編號2面積0.0三八一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庚○○所有、編號3面積0.0一五二公頃土地分歸原告戊○○所有、編號4面積0.0一五二公頃土地分歸被告丙○○所有、編號5面積0.0一五二公頃土地分歸被告丁○○所有、編號6面積0.0二八二公頃土地分歸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7面積0.0三二0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己○○所有、編號8面積0.0三二0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庚○○所有、編號9面積0.0二一三公頃土地分歸原告戊○○所有、編號10面積0.0二一四公頃土地分歸被告丙○○所有、編號11面積0.0二一三公頃土地分歸被告丁○○所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查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0.一五00公頃土地,及同段一八九地號、地目田、面積0.一二八0公頃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一所示,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期限,雙方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為此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分割。
(二)系爭土地為空地,並無建物,依附圖所示之方案分割結果,各共有人分得土地方正,且由留設之私設道路通行至公路,對土地之利用最妥適。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等件為證,並聲請履勘現場。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所為聲明或陳述,與庚○○、丁○○記載略以:
一、聲明:均求為適當判決。
二、陳述:
(一)系爭土地上均無建物,請求依法分割。
(二)庚○○、丁○○均表示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
貳、被告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被告丙○○、己○○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0.一五00公頃土地,及同段一八九地號、地目田、面積0.一二八0公頃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期限,雙方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等件為證,並為被告丙○○、丁○○及庚○○所不爭執,被告己○○則未到場爭執,為此原告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分割,於法自無不合。
四、復查系爭二筆土地係南北相毗鄰,地形尚屬方正,西有通道接南側產業道路對外聯絡,及目前為空地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履勘現場屬實,並有勘驗筆錄可稽。
五、依原告所提附圖所示方案分割結果,於系爭一八八地號土地南側留設道路,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繼續保持共有,可供系爭二筆土地聯外之通路,提高土地利用價值,被告庚○○、丁○○亦均表示同意該方案。爰依系爭土地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並斟酌當事人之意願,經濟效益及公平妥適等情,認以附圖所示之方案分割為適當,即編號1面積0.0三八一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己○○所有、編號2面積0.0三八一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庚○○所有、編號3面積0.0一五二公頃土地分歸原告戊○○所有、編號4面積0.0一五二公頃土地分歸被告丙○○所有、編號5面積0.0一五二公頃土地分歸被告丁○○所有、編號6面積0.0二八二公頃土地分歸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7面積0.0三二0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己○○所有、編號8面積0.0三二0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庚○○所有、編號9面積0.0二一三公頃土地分歸原告戊○○所有、編號10面積
0.0二一四公頃土地分歸被告丙○○所有、編號11面積0.0二一三公頃土地分歸被告丁○○所有。爰判決分割如主文所示。
六、本件兩造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序,均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爰命原告負擔一部分之訴訟費用。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培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附表一:
一、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0.一五00公頃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戊○○八分之一庚○○一六分之五己○○一六分之五丙○○八分之一丁○○八分之一
二、彰化縣○○鄉○○段○○○○號、地目田、面積0.一二八0公頃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戊○○六分之一庚○○四分之一己○○四分之一丙○○六分之一丁○○六分之一附表二:
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戊○○百分之一四庚○○百分之二九己○○百分之二九丙○○百分之一四丁○○百分之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