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36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蔡秀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229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993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慶昀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未稅零件殘價:2,472÷1.05=2,354,2,354÷(5+1)
=392。
(二)折舊額:(2,354-392)×0.2(每年折舊率)×0.25
年(系爭車輛出廠至發生事故之實際使用期間為2個月
又11日,以使用3個月計)=98。
(三)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2,354-98=2,256。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費用3,900元+烤漆費用6,955元+未稅零件扣除折舊
後之價值2,256元+零件營業稅118元=13,2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