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林建鼎 律師被告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鳳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