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朱坤棋 律師
相 對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業據提出保險單、要保書、診斷書、醫療費用明細、起
訴狀影本、法律扶助審查決定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