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
1月23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吳錦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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