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3號債權人乙○○債權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債務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