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告乙○○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97年度竹調字第277號調解不成立原告聲請移付審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已調解程序已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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