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林志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義市政府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俟訴訟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業經鈞院113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6,150元,需一併聲請執行,爰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惟相對人提起上訴,訴訟尚未確定,業經調卷確認。是上開訴訟尚未確定,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