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調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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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賴韋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路○段○○○號,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而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八里區
,亦據聲請人於起訴狀記載甚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
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或侵權行為地所在地之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為相對人應訴之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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