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995號
原   告 薪水居易B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進興
被   告  郭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薪水居易B區社區管理
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薪水居易B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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