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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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640號
原   告  林渠棟
被   告  鄭三悅   (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為板橋江翠郵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對象之板橋江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所有人即鄭三悅已於民國102年6月22日死亡,有板橋江
翠郵局檢送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且為不能補正
者,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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