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枋子 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1月18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930526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枋子譽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拾肆支(含已使用壹支)及裝填強力膠之垃圾袋壹
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2月30日22時2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巷○○號前。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㈡扣案之強力膠14支(含已使用1支)及裝填強力膠之垃圾袋
1個。
㈢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共4張。
三、至於扣案之強力膠14支(含已使用1支)及裝填強力膠之垃
圾袋1個均係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
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均予
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