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財菸字第四號
移右列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移宜局業一O一五號裁定書移所為裁定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沒收數量應更正為,「扣案DAVIDO
FFCLASSIC牌未稅洋菸貳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包、MILDSEVEN牌未稅洋菸肆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包、SEVENSTARSLIGHT牌未稅洋菸參仟伍佰包」。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沒收數量之誤,爰裁定更正如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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