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13號原告 陳莫菲 被告 梁瑞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