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74號原告 詹精修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告 曾煥平 (兼 莊良紅 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被告 詹成財
詹龍雄
陳詹素燕 林詹錦鑾 魏豔燭 (即 詹茂義 之承受訴訟人)
詹中榮 (即詹茂義之承受訴訟人)
詹中慧 (即詹茂義之承受訴訟人)
詹中婷 (即詹茂義之承受訴訟人)
詹麗華 詹麗娟 詹文魁
詹文森
詹中銘 詹中仁
詹于臻
詹陳月淅 詹中瑋
詹中儀
詹博驗 詹昀潔
詹佳容 詹中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魏豔燭、詹中榮、詹中慧、詹中婷為詹茂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詹茂義於民國113年1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魏豔燭、詹中榮、詹中慧、詹中婷等4人(下稱魏豔燭等4人),有被告曾煥平所提詹茂義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稽。被告曾煥平固具狀聲明由魏豔燭等4人承受訴訟,然其於本件訴訟中非屬與詹茂義對立之他造當事人,而魏豔燭等4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魏豔燭等4人為詹茂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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