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雨辰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備註欄「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備註欄「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5號」之記載,誤載為「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6號」,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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