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 張銘城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被告 張東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4215元【計算式:(1060地號面積231.10㎡×113年土地公告現值49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600元×原告權利範圍5000/10000)+請求不當得利4萬7720元=61萬4215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請就原證3提供彩色照片,或提出上開土地及房屋現況之彩色照片。
五、請查報並說明:⒈土地及房屋使用現況(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
⒉出入道路(現行道路;請另以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