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李介中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
鄭家旻 律師被告 趙阿守
趙阿樣 趙本善 趙阿厚 趙三明 江美慧 趙益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763地號面積2932㎡×113年土地公告現值8300元/㎡×原告權利範圍9/20=1095萬102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448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土地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請查報並說明:⒈土地現況(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數及構造別,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
⒉出入道路(現行道路;請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
四、請就抵押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具狀訴訟告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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