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119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瑞奇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