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債權人 謝王鑾 債務人 許再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64,000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各紙本票利息日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31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本票號碼利息起算日(新臺幣)001108年6月5日137,000元TH012170109年6月5日002110年4月18日200,000元111年4月20日TH012171112年4月18日003110年4月18日200,000元111年4月20日TH012172112年4月18日004110年4月18日127,000元111年4月20日TH012173112年4月18日005110年4月18日300,000元111年4月20日TH012174112年4月18日006110年4月18日300,000元111年4月20日TH012175112年4月18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