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599號
原   告  吳愫愫
       李光歷
       吳素秋
被   告 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成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因請求給付租金,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9日寄
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
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有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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