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6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戊○○
被   告 己○○即 鄭德河
被   告 乙○○即 李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凃春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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