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詹清文 被告 黃金崑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1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佳芳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