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37號原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林朝松 訴訟代理人 曾裕誠 被告 李政偉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張漢榮 律師複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李政偉涉有犯傷害致死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74號案件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