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8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8167號聲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到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