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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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651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24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1005號(偵查案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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