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946號
原   告  羅美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偉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87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曾偉
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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