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倩雯 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件:
一、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並陳稱協商成立後,嗣於民國96年11月工作期間被堆高機壓傷,休養近1年,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等語。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陳稱現於佶鑫團膳企業社擔任臨時工,每日薪資臺幣(下同)1,100元,每月可得2萬6,000元,請提出目前每月收入2萬6,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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