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0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軒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79號),本院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112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蔡依玲 告訴被告陳宏軒妨害秘密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業已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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