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708號聲請人 郭芊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陳秋吉 誣告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653號),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秋吉(年籍資料詳卷)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653號誣告案件,經聲請人郭芊秀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整。該案業經確定在案,惟尚未發還保證金,懇請貴院准予發還等語。
二、查被告陳秋吉因誣告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以95年度易字第6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嗣於同年7月17日確定,而於同年8月29日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判決各1份在卷可參。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然該卷宗業已銷燬,有本院調卷單上「銷燬」印文
1枚可參,是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是否為本案具保人、具保金額多少、及保證金是否已經發還、是否已公告領取、是否已沒入等情,自無從遽為准許聲請意旨。又經本院訊問聲請人郭芊秀,其亦表示無法提出任何資料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參,是本院亦無從核實聲請人所述情節。從而,本件聲請人所述情節及主張,全無相關資料可佐,為無理由,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孫少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