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1338號聲請人 李官素蘭
李康葦兼法定代理人李水生
張騫云聲請人 李樹枝
李樹榮 侯勁志 兼法定代理人 侯守信
李明珠 聲請人 王典祿
王典岑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王千㨗
李曉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官素蘭、李水生、李明珠、李曉娟、李康葦、侯勁志、王典祿、王典岑、李樹枝、李樹榮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張騫云、侯守信、王千㨗部分)應予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依同法第1176條第6項所定,必先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始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若有先順序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即無任由次順序繼承人聲明拋棄之餘地。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復以親等近者為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李樹根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爰依法檢陳繼承系統表、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印鑑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李樹根(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鄰○○
0○0號)於106年10月11日死亡,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李官素蘭、李水生、李明珠、李曉娟、李康葦、侯勁志、王典祿、王典岑、李樹枝、李樹榮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合先敘明。又聲請人張騫云、侯守信、王千㨗為被繼承人李樹根之子女即李水生、李明珠、李曉娟之配偶,此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證,則聲明人張騫云、侯守信、王千㨗與被繼承人李樹根既係直系姻親關係,自非繼承人,依法對被繼承人李樹根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與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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