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陳宥蓁 被告 楊昆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桃簡字第6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呂世文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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