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曾德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5月24日犯著作權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67號判決(偵查案號: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續字第6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