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對人 李文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李文才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李文才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晚上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李文才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李文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籍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於107年8月19日失蹤後即未歸返,迄今已逾4年,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以111年度亡字第35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將該裁定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本院公示催告之公告為證,復有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無任何在監在押紀錄)、勞保WEBIR查詢系統(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無健保紀錄)、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1年11月8日中市社助字第1110146441號函(未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相對人 胡興定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無出入國紀錄)、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1年11月11日中市生崇字第1110009304號函(無使用殯葬設施)在卷可佐,堪信為真。
㈡而失蹤人於107年8月19日失蹤時已滿96歲,迄未尋獲,算至1
10年8月19日屆滿3年,且經公示催告程序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之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即110年8月19日晚上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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