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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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22號原告 余美珠 被告 劉銘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3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廖慧娟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222 號裁定(111.11.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8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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