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73號原告 林淑敏 被告 黃煜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39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林秉賢法官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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