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馬釉甯 被告 陳志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6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田雅心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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