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810號原告 許鴻維 被告 賴姿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416號,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2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陳建宇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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