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陳兆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0年9月12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一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 林木火即明 音電│臺灣銀行股份有限│100年7月30日│46,200元│AC0000000││││器行│公司基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