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1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玉樹選任辯護人張繼準律師被告林明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重傷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金玫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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