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桂林選任辯護人鄭秀珠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有與原本不符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第九頁法官欄第一行關於「審判長法官黃益茂」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參與審判程序之法官為廖健男、蔡志明及陳斐琪,惟原判決正本第9頁法官欄第1行關於「審判長法官黃益茂」之記載,為「審判長法官廖健男」之誤載,致與判決原本有所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將原判決正本法官欄第1行關於「審判長法官黃益茂」之記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蔡志明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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