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96年2月5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患有子宮肌瘤、右側卵巢子宮內膜異位瘤、第5腰椎椎弓斷裂,病情嚴重,而士林看守所醫療設備有限,難以治療,如繼續羈押,恐有生命危險,請准交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所述之病情,經本院向台灣士林看守所函查,據該所函復稱:「被告甲○○之身體狀況經本所特約醫師簽註:甲○○子宮肌瘤、右側卵巢子宮內膜異位瘤、第5腰椎椎弓斷裂,上述病情皆已作手術治療,醫囑皆回院追蹤病情。患者入所後,經初步身體檢查;血壓、脈搏、體溫皆屬正常。偶發性下腹部疼痛即下背痛,乃手術後之後遺症,尚屬正常範圍,現患者身體狀況尚屬良好,情緒穩定,並無立即危害生命之虞。」。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犯行,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可資佐證,並經本院於96年5月18日以95年度訴緝字第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雖尚未確定,然已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2次通緝到案,非將被告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尚未確定)或執行,本件羈押之原因自未消滅。聲請意旨所謂被告患有子宮肌瘤、右側卵巢子宮內膜異位瘤、第5腰椎椎弓斷裂,病情嚴重,而士林看守所醫療設備有限,難以治療,如繼續羈押,恐有生命危險云云,業經士林看守所函覆,被告身體狀況尚屬良好,情緒穩定,並無立即危害生命之虞,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規定。尚不影響被告有無羈押必要之認定。
四、從而,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且經核目前尚無其他適合方式足以擔保被告能順利完成刑事審判、執行,故仍有羈押必要,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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