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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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關係有效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384號原告乙○○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複代理人 徐明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有效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柒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