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614號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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