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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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緝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3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13807號、第13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案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11月25日死亡,此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唐于智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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