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香港商輝達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乙○○、英屬維京群島商輝達維京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中第一項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第三項聲明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然關於第二項聲明部分,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該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並繳納第一、三項聲明之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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