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乙○原名呂乙○)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所有權狀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之非因財產權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另就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及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共新臺幣壹萬零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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